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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与注册管理的区别
一、管理的范围
1.注册管理的范围
除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》(试行)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,均可申报,包括中药、化学药,对中药制剂的工艺和剂型没有限定(除中药注射剂外)。
2.备案管理的范围
限定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。
二、申请人
1.注册的申请人
未取得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或者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无相应制剂剂型的“医院”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,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。
2.备案的申请人
未取得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或者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,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
三、提交的资料
1.注册需提交的资料
共十七项,包括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总结。
2.备案需提交的资料
共十六项,需提交《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》,不需要提供临床相关的资料。
四、审批程序
1.注册程序
需审评、现场检查、抽检、药检所检验、标准复核,临床试验,核发制剂文号。
2.备案程序
网上上传资料,自动生成备案号、公示。
五、延 续
1.注册管理
注册批件有效期三年,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。
2.备案程序
每年1月10日前上传年度报告,未上传的医疗机构,文号失效。